中本聪和百万比特币之属(联邦法院关于“澳本聪”案法庭令全文译本)

美国佛罗里达州南区联邦法院关于克莱曼诉怀特(“澳本聪”)案的法庭命令(DE277)全文译本。

美国佛罗里达州南区联邦法院关于克莱曼诉怀特(“澳本聪”)案的法庭命令(DE277)全文译本。

翻译、评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徐凯律师

按:本文为美国佛罗里达州南区联邦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就伊拉·克莱曼诉克雷格·怀特案发出的一份法庭命令,文件编号为DE277。该案于2018年2月14日起诉,原告是戴夫·克莱曼的弟弟,被告是克雷格·怀特,诉讼标的是上100万个比特币及比特币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涉案比特币具体数量,原告诉请为1,100,111个,但法庭迄今未能查清(法庭将之归咎于被告不配合)。

戴夫·克莱曼和克雷格·怀特二人都是比特币发明者“中本聪”的热门人选。戴夫是美国人,密码学专家,因病英年早逝。克雷格·怀特是澳洲商人,自称“中本聪”而被中文社区称为“澳本聪”。他行事张扬,我行我素,是分叉币BSV(Bitcoin Satoshi Vision,直译为比特币中本聪版本)的主导者。尽管风评不同,但不可否认的是,他们都位列比特币早期最重要的参与者。关于此二人的故事,推荐参考“暴走恭亲王”的,以及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刘晔律师在其个人公众号上翻译的。

这份法庭命令主要内容是,因被告怀特持续不遵守法庭关于证据开示的命令,对他采取了严厉的制裁措施,同时总结了该案迄今为止最重要的信息。尽管法官也明确本案与认定中本聪身份无关,但通过本案材料,可以窥视最接近比特币创世时间、最接近“中本聪”的那些与比特币有关的往事。

因个人兴趣,我将这份法庭命令全文翻译,以飨同道。有部分内容我略作编辑,同时对部分名词加以注解以便读者理解。至于涉案事实是非真假,由读者根据材料自断。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本法庭命令发出后,原被告双方于9月17日共同提交了一份延期申请,理由是“双方正在就和解进行真诚而广泛的谈判,并已就和解的基本原则达成了一项不具约束力的协议”。相信这一和解谈判进展与这份法庭命令给被告造成的压力不无关系。一旦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诉请,程序终结,则本法庭命令将成为本案最有价值的一份司法文书。

美国佛罗里达州南区联邦法院

案件编号18-CIV-80176-Bloom/Reinhart

原告:伊拉·克莱曼(Ira Kleman,以下称“伊拉”),戴夫·克莱曼(David Kleiman)遗产代理人;以及W&K信息防御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称“WK公司”)

被告,克雷格·怀特(Craig Wright,以下称怀特)

徐凯律师:本案有两位法官。其中布鲁姆(Bloom)为district judge,即联邦地区法官,是经选举而正式任命的法官。而莱恩哈特(Reinhart)为magistrate judge,译为治安法官、基层司法官员。本文译为联邦司法官,为依据1968年《联邦司法官法案》(《The Federal Magistrates Act》)设置的联邦基层司法官员,可以行使联邦法官的部分但非全部职权。我们可以在本文中看到,有些职权如判处当事人藐视法庭,联邦司法官Reinhart不能独自裁决,需要报告给联邦地区法官Bloom。本命令由联邦司法官莱恩哈特签发。

关于原告DE210号动议的法庭命令

法庭面前要处理的问题,来自原告DE210号动议以及法庭于2019年7月14日发出的命令。法庭审议了本案全部材料,包括涉及的所有请求和法院庭审记录。作为主持相关议程的司法官员,本人对下文讨论的事件保有即时和独立的记忆。本人审查了在听证会上记录在案的所有证据,包括书面证词摘要。最后,本人仔细考虑了代理律师的论点。法庭已经得到充分建议,这个问题已经成熟,可以作出裁决。法庭于2019年8月26日当庭宣布了裁决,本法庭命令将该裁决记录在案。如本书面命令与此前口头裁定所给予的救济有所偏差,则以本命令为准。

徐凯律师:原告DE210号动议正式提交于2019年6月11日,内容为:要求被告怀特博士遵守法庭命令,出示他截至2013年12月31日持有的比特币清单文件;要求法庭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7条(下称“规则第37条”)对被告实施制裁,并命令他提供一份证明转入郁金香信托的比特币的公开地址的宣誓证词,提交与这些信托基金有关的交易记录和通信记录,并重新接受取证;如果被告继续不遵守法庭要求,就应当将郁金香信托中的所有财产视为怀特博士和戴夫·克莱曼的共同财产。

两个基本点。首先,法庭不需要、也不会决定,被告怀特博士是否比特币发明者中本聪;法庭不需要、也不会决定,怀特博士今时今日控制多少比特币(如果有的话)。为本次诉讼目的,法院认可怀特博士的陈述,即他在2013年12月31直接或间接控制了一些比特币,并且他至今仍控制一些比特币。

程序回顾

本案源自关于比特币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争议。原告在二次修改后的起诉状中诉称,戴夫·克莱曼和怀特博士共同创造了比特币网络货币,他们共同“开采”(“获取”)了大量比特币。怀特博士否认与戴夫·克莱曼有任何合伙关系,并进一步否认戴夫·克莱曼对开采的比特币拥有所有权。怀特博士声称,戴夫·克莱曼将其对比特币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转让给了怀特博士,以换取一家公司的股权(这家公司最终失败了)。戴夫·克莱曼于2013年去世。

中本聪和百万比特币之属(联邦法院关于“澳本聪”案法庭令全文译本)

戴夫·克莱曼(David Kleiman)

早在2018年7月,原告就试图定位怀特博士拥有并控制的比特币。2018年7月31日,伊拉的第一份质询意见中,就要求怀特博士提供其目前或曾经拥有的任何加密货币的“公钥和公开地址”。2019年2月1日,怀特博士对此表示反对,认为这项披露请求“是无关的、过于宽泛的、过度负担、对被告的骚扰和压迫,和案件的需要不成比例”。根据我在本案中下发的标准披露令,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以解决异议。听证会定于2019年2月20日举行,怀特博士于2019年2月14日提交了他的听证前备忘录。他指出,原告要求怀特博士提交所有2009年至2014年期间发生的比特币交易相关文件,这一证据披露请求与案件需要是不成比例的。他表示,他“随时准备出示戴夫·克莱曼或WK公司是受托人或受益人的任何信托,以及他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与大卫克莱曼有关的所有文件”。

在2月20日的听证会上,法院和双方就原告与怀特博士的比特币转账有关的证据开示请求进行了讨论。我驳回了原告让怀特博士出示他当前所持比特币的请求。相反,我提出原告应该确定一个起始日期以便要求怀特博士出示其当时持有比特币的有关文件。原告可以利用比特币的区块记录向前追查。

与上书面质询意见同步进行的,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怀特博士提出了第二批出示要求,要其提供“可支持或估算其持有的加密货币的价值的所有文件或通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申请、财务报表、报税表、人寿保险申请、融资协议、销售文件、转让合同等。”2月19日,怀特博士基于相关性、过度宽泛、骚扰和不相称性提交了一份书面反对意见。双方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解决分歧。

3月4日,双方提交了联合披露备忘录。他们指出,原告的第一项文件出示请求仍然存在争议。听证会于3月6日举行。双方将证据出示问题推迟到下一次听证会。原告解释说,他们正在修改与怀特博士的比特币持有情况有关的文件出示请求,“我们已经做出了选择,我们回到2013年,也就是戴夫去世的时候。法官大人,您将有机会听取双方的意见,但我们是在说,请向我们提供那一天的信息,然后我们从那里开始向前追查”。另一场证据开示听证会定于3月14日举行。

3月13日,双方就3月14日的证据开示听证会提交了联合披露备忘录。原告声称,他们已经将要求限制为:“出示任何截止2013年12月31日存在的可以估计被告所持比特币价值的文件。”原告称,这一信息与查明怀特博士和戴夫·克莱曼之间合伙关系形成的资产有关。怀特博士辩称,即便如此,这一要求“提供诸如贷款申请、财务报表、纳税申报单、人寿保险申请等个人财务信息仍然是过于宽泛、过于沉重并构成骚扰”。

在3月14日的听证会上,原告进一步解释说,这一证据开示要求是用来确定克莱曼和怀特合伙开采比特币的范围。原告承认,他们真正寻找的是“至2013年12月31日怀特博士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所有比特币的清单”,怀特博士以关联性为由提出反对。法庭认为,“2013年12月31日(被告所有的)比特币及其去向与原告的诉请有关。”关于比例原则和不当负担,法庭询问怀特博士的律师,“提供材料的难度如何?我猜想这只是一份2013年12月的比特币钱包清单。”怀特博士的律师回答说,“这是一个公开地址的列表,但它会确认克雷格·怀特是这些地址的所有者,这有点像是打开了一扇门,你知道,通往大量个人财务信息的大门,而且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所有这些信息或者其中哪部分信息与戴夫·克莱曼利益相关。”

法院裁定,原告有权获得怀特博士持有的比特币清单,但准许怀特博士以不当负担为由提出保护令动议。值得注意的是,法庭没有具体说明怀特博士需要提供哪些信息来生成该清单。具体而言,法庭没有要求其提供公开地址清单。法院也没有规定该证据出示或提出保护令动议的期限。

徐凯律师:保护令动议(Motion for Protective Order),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庭保护其免受另一方当事人潜在滥用行为的动议。这种请求通常与证据开示有关,例如一方试图要另一方披露其商业秘密。在某些案例中,法庭会制定保护一方商业秘密的保护令,命令在证据开示环节交换的任何秘密信息仅用于该未决诉讼,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

怀特博士于4月4日作证。他在证词中宣称,2011年他们设立了一个名为郁金香信托(Tulip Trust)的信托基金,但(该信托)从未拥有或控制比特币地址的私钥。他还作证说,2015年,阮原(Uyen Nguyen,中文为音译)从所有与怀特博士有关的信托退出。他进一步宣称,他已经在2010年停止比特币挖矿。他拒绝回答有关他在2009-2010年期间挖了多少比特币;这个问题在证据开示期间被报告给法庭。我推迟了对这个问题的裁决。法庭将在在双方陈述后重新审议这个问题,以便决定要求怀特博士出示其持有比特币清单是否是不当负担。法庭并未提到公开地址清单。

听证会于4月11日举行,会上我要求怀特博士至迟于4月19日提交一份事关原告要求其提供2013年12月31日持有比特币清单的动议。

4月18日,就出示上述请求,怀特博士提交了一份密封动议,怀特博士错误地将这个问题定义为:“法院已经命令怀特博士出示他截至2013年12月31日拥有的所有公开地址,如果他无法出示,则解释为什么该证据出示属于不当负担的情形。”他说:

怀特博士没有一份他在任何日期拥有的完整的公开地址清单。创建这样一个清单会是过度负担的。比特币公开地址是26-35个字符的标识符,这样的地址不是用来记忆的,更不可能记住它长达十年时间。因为与[原文略]区块相关的公开地址是公开的,怀特博士能够提供与[原文略]区块相关的以下公开地址:[原文略]。怀特博士没有保留他挖矿区块的记录,因此不知道任何其他公开地址。

2011年,怀特博士将他所有比特币所有权转入一个保密信托。怀特博士不是保密信托的受托人或受益人。怀特博士也不知道在保密信托持有的任何公开地址。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怀特博士的所有比特币都已移到保密信托,因而属于信托基金,而不属于怀特博士。

如上所示,法庭并未命令怀特博士提供一份公开地址清单。怀特博士没有主张公开地址是毫无意义的数据,他只是简单地辩称他事实上无力提供这些证据。

原告对该动议提出反对意见。他们申请法庭下达命令,要求怀特博士确认他截至2013年12月31日所有的比特币,提供信托文件,并提供一份宣誓证词,以指明他转移至该信托的所有比特币,以及该信托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身份。

2019年5月3日,法庭驳回了怀特博士的动议。法庭指出:

        怀特博士提交了一份未经证实的动议,其中提供了他挖矿所得的一些比特币的公开地址。……怀特博士声称,他不拥有包括2013年12月31日在内任何一天的公开地址完整列表。他进一步声称,2011年,他将全部比特币的所有权转移至一个保密信托。尽管他的结论是提供一份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比特币持有量清单会是过度负担,但这个结论并没有得到事实的支持。从本质上讲,他并未真正主张过度负担,他主张的是事实不能。认为怀特博士无法提供他目前或历史上持有的比特币的准确清单的论点,在此前任何一次划定证据开示范围的听证中都没有出现过。值得注意的是,他没有提出一项显而易见的异议:(不能)从保密信托的受托人那里获得信息。

徐凯律师:保密信托(blind trust),指的是受益人不知道受托人身份的一种信托安排,这种信托下受益人(比如一些政客)可以规避向公众披露信托信息的义务。但如果受益人同时是受托人,那么就不可能说不知道对方身份,正如下文法官要提到的情况。

法庭再次提到了怀特博士所持比特币的“清单”,而不是公开地址的清单。法庭命令:

在美国东部时间2019年5月8日下午5点之前,怀特博士应向原告提供一份宣誓声明,指明保密信托的名称和地点,现任和任何过去受托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任何现任或过去受益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在美国东部时间2019年5月9日下午5点之前,怀特博士应向原告提供与保密信托的成立、管理和运作有关的所有文件的副本。并应当附有宣誓的真实性声明;

在东部时间2019年5月15日下午5点之前,怀特博士应提供该保密信托的所有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2011年左右将比特币转入该保密信托基金的任何记录。并应当附有宣誓的真实性声明;

怀特博士应签署任何必要文件或其他法律程序,以便使得其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信托文件得以披露。

被告的律师请求延期,以便他们可以飞往伦敦与其委托人会面,拟备所需的声明书。这一请求得到了批准。

怀特博士提供了一份日期为2019年5月8日的宣誓声明,称他在5月7日和8日亲自会见了自己的律师,“向他们提供更多细节和明确信息,说明我为2013年12月31日及之前持有的比特币设立的信托问题。”怀特博士进一步宣誓声称:

在2009年和2010年,他直接将比特币“开采”至位于巴拿马的信托中,因此没有转账记录,后来他“在2011年转移了控制访问这些比特币的加密文件,详情见下文”。

2011年6月,他合并了“挖矿所得比特币和其他财产购买的比特币”。

最终,“2012年10月,一份正式的信托文件被执行,从而创建了一个信托基金,信托财产包括我开采、获取、将在未来获取的比特币。这个信托基金的名字叫郁金香信托。它是在塞舌尔共和国成立的。”

徐凯律师:Seycelles,塞舌尔共和国,印度洋上的一个群岛国家,英联邦成员。

第一期郁金香信托基金的受托人是英国COIN有限公司、阮原、怀特博士、戴夫·克莱曼、Panopticrypt Pty有限公司和Savannah 有限公司。怀特博士是英国COIN有限公司的联系人。Panopticrypt Pty有限公司的联系人是怀特博士的妻子。Savannah 有限公司的联系人是丹尼斯·马亚卡。

第一期郁金香信托的受益人是怀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和郁金香贸易有限公司。怀特博士是这两位受益人的联系人。

存在第二期郁金香信托,怀特博士和他的妻子是受益人。

他说,“要访问包含我开采的比特币的公开地址及其相应私钥的加密文件,需要我和第一期郁金香信托中提到的受托人组合根据沙米尔方案(Shamir scheme)解密。”

他还提供了一些与信托基金有关的文件。

6月3日,原告提出动议,要求被告遵守法庭命令,出示他截至2013年12月31日持有的比特币清单文件。原告要求法庭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7条实施制裁,并命令怀特博士提供一份证明转入郁金香信托的比特币的公开地址的宣誓证词,提供与这些信托基金有关的交易记录和通信记录,并重新接受取证。虽然原告“尊重法院关于适当制裁的裁决”,他们要求如果怀特博士继续不遵守法庭要求,就应当将郁金香信托中的所有财产视为怀特博士和戴夫·克莱曼的共同财产。

怀特承认他没有遵守法庭命令,并以履行不能抗辩。他辩称,2011年12月31日他持有的比特币完整清单所需的信息,存放在第一期郁金香信托的一个文件中,该文件使用“沙米尔加密共享算法(Shamir's Secret Sharing Algorithm)”进行加密,这是阿迪·沙米尔(Adi Shamir)创建的一种算法,用于将一份加密文件,比如一个私人密钥分为多份文件。怀特博士声言,他没有足够多的密钥来解密这份文件。他说,在使用Shamir系统加密这一信息之后,“密钥分块随后通过保密信托分发给多个人”,“他本人无法独自访问其中的加密文件和数据”。

徐凯律师:阿迪·沙米尔(Adi Shamir),以色列密码学家 他与罗纳德·李维斯特(Ron Rivest)和伦纳德·阿德曼(Leonard Adleman)共同发明了RSA加密算法,三人因该算法共同获得2002年图灵奖。

法庭于6月11日就该项动议进行了聆讯。原告律师指出,怀特在宣誓作证时否认曾将比特币存入信托基金,并否认将任何私钥存入郁金香信托基金。在听取了双方进一步的口头辩论之后,法庭再次给了怀特博士一个机会(后期限是2019年6月17日),让他“提供一份2013年12月31日之前开采的所有比特币的完整清单”。同样,法庭没有下令提供公开地址清单。法庭同时发出命令,要求(被告)说明理由,为什么法庭不应该认定(被告)藐视法庭。法院还通知怀特博士,正在考虑根据规则第37条对他持续不遵守法庭命令的行为进行制裁。证据听证会定于6月28日举行。

6月28日证据听证会之前,怀特博士重新作证。本人主持了该次证据开示以便及时裁定反对意见。怀特博士被问及他声明中提到的信托,他回答说,“我不是这些信托的受托人。”怀特博士被问及是否在2011年将所有的比特币转入了保密信托。他回答说,“我实际上做的是,把我用过的算法和软件,我正在研究的非公开版本比特币,转移到一个加密文件中。这份加密文件把密钥分成多份给其他人。”

证据听证会

在为期两天的听证会上,法庭听取了三名到场证人的证词:怀特博士、史蒂文·考夫兰(又名史蒂夫·沙德尔斯)和马修·埃德曼博士。原告还提交了乔纳森·沃伦(Jonathan Warren)和怀特博士的证词摘要。法庭于2019年8月26日聆听口头辩论。

怀特博士作证说他没有能力遵守法院的命令。他声称,在毒品贩子和人贩子开始使用比特币之后,他想彻底与比特币划清界限。他为此雇佣了戴夫·克莱曼。作为这个过程的一部分,怀特博士将自己在2009-2010年开采的比特币控制权存入了一个加密文件,并将其存入了一个名为“郁金香信托”的保密信托,同时将密钥划分为多个切片。具有控制数量的关键切片都给了克莱曼先生,他通过信托将它们分发给其他人。今天,怀特博士没有足够数量的密钥片来解密文件。因此,他无法提供他所持有的比特币的清单。

沙德尔斯先生作证说,他努力研究公开的比特币区块链以确定怀特博士的比特币。埃德曼博士作证称文件被篡改。

法律适用

法庭发出通知,表示考虑《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7条项下的制裁措施,并同时考虑对藐视法庭行为的制裁。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7条

规则第37条授权法庭要求当事方和/或其律师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用,作为对某些与证据开示有关行为的制裁措施。此外,法院可进一步实施影响当事人法定权利的制裁(我称之为“实质性制裁”),包括:

(i)指示将法庭命令所包含的事项或其他指定事项,为诉讼目的,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视为事实;

(ii)禁止不服从命令的一方支持或者反对指定的主张、抗辩,或者提出指定事项作为证据;

(iii)驳回全部或部分申请或者抗辩;

(iv)进一步采取措施,直到命令得到遵守;

(v)全部或部分驳回诉讼请求或者主张;

(vi)对不服从命令的一方作出不利判决;或

(vii)除接受身体或精神检查的命令外,将不服从法庭命令的行为视为藐视法庭。

徐凯律师:规则第37条主要是关于对不履行举证义务的当事人采取的法律措施。

以下略去与规则第37条有关的案例援引及解释内容。

藐视法庭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同意让联邦司法官主审这个民事案件,依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636(e)(6)(b)节,我不能以民事藐视法庭或间接刑事藐视法庭拘捕任何人。如果该人的行为“在联邦司法官看来”构成间接的刑事藐视或民事藐视,“联邦司法官应当立刻报告给联邦地区法官”以便进一步处理。

徐凯律师:本处,莱因哈特指出的是,他本人无权直接判定藐视法庭行为,这一类事项如有需要必须报告给地区法官布鲁姆来进一步处理。

以下略去先例援引及解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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